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4〕35号)以及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2026年度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围如下: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10、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不从事第(一)项所列具体会计工作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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