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学分折算申请范围,具体如下:(如果不符合,请点击此处购买会计继续教育>>)
1.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官网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本人无需进行申报。
2.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3.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4.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5.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会计类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6.参加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学员,每年学习成果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7.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第二步:开始申报。点击下方图片,进入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
第三步:登录个人账号。
第四步:点击服务事项中的“继续教育”,再点击“进入系统”。
第五步:然后点击页面的“学分折算”如图
第六步:添加相应的继续教育信息,并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1.按照提示上传符合要求的学分折算资料,提交学分折算申请,由区县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折算相应学分。
2.凭证照片附件请上传200KB以内,JPG格式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