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的详细解释

北京会计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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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的详细解释


各位北京会计: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要求,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以下人群: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特别提示:

1、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为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购买入口请点击此处>>

2、具有原会计从业资格证,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也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北京会计继续教育范围。


符合以上人群的北京会计人员,请点击此处在线购买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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