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的详细解释
各位北京会计:
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要求,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以下人群: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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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原会计从业资格证,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也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北京会计继续教育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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